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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学院执行国家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浏览次数:1070    最后修改时间:2008-06-04
各系、相关部门:
依据教育部、国家体育总局《关于实施<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>的通知》(教体艺[2007]8号)要求,从2008年度开始我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执行新的测试标准。为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,提高学生身体素质,根据我院实际,特制定了《学院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》。希各系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实施办法,确保我院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测试顺利进行。

              特此通知。

              附件:《学院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》。

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

    附件:


    学院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


    一、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、国家体育总局《关于实施<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>的通知》(教体艺[2007]8号)要求,切实提高我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  二、我院2008年度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全面执行新的《国家体质健康测试标准》,测试项目共五项:身高标准体重、肺活量体重指数、握力体重指数、立定跳远、台阶试验五项。这五个项目的平均分达到60-74分及格、75-89分良好、90分以上优秀。测试年级为07、08级全体在校大学生。

    三、学生达到《标准》良好等级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、奖学金评选,《标准》成绩不及格者,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,补测仍不及格,则学年《标准》成绩为不及格,不能毕业。

    四、因病或残疾学生,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的申请,经医疗单位证明,体育部核准后,可免予执行《标准》,并填写《免予执行<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>申请表》,存入学生档案。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、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的残疾学生,仍可参加三好学生、奖学金评比,毕业时《标准》成绩可以给予60分以上,但不评定等级。

    五、认真上好体育课,积极参加体育活动,每天锻炼时间达到一小时者,奖励5分,计入学年《标准》总成绩。

    六、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其《标准》成绩记为不及格,该学年《标准》成绩最高记为59分:

    (1)台阶试验、800米或1000米达不到及格者;

    (2)体育课无故缺席次数1/10者。

    七、本实施办法从2008年度起执行。

    八、本办法由学院体育部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