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此通知。
附件:《学院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》。
附件:
二、我院2008年度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全面执行新的《国家体质健康测试标准》,测试项目共五项:身高标准体重、肺活量体重指数、握力体重指数、立定跳远、台阶试验五项。这五个项目的平均分达到60-74分及格、75-89分良好、90分以上优秀。测试年级为07、08级全体在校大学生。
三、学生达到《标准》良好等级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、奖学金评选,《标准》成绩不及格者,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,补测仍不及格,则学年《标准》成绩为不及格,不能毕业。
四、因病或残疾学生,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的申请,经医疗单位证明,体育部核准后,可免予执行《标准》,并填写《免予执行<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>申请表》,存入学生档案。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、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的残疾学生,仍可参加三好学生、奖学金评比,毕业时《标准》成绩可以给予60分以上,但不评定等级。
五、认真上好体育课,积极参加体育活动,每天锻炼时间达到一小时者,奖励5分,计入学年《标准》总成绩。
六、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其《标准》成绩记为不及格,该学年《标准》成绩最高记为59分:
(1)台阶试验、800米或1000米达不到及格者;
(2)体育课无故缺席次数1/10者。
七、本实施办法从2008年度起执行。
八、本办法由学院体育部负责解释。